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2019年11月29日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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