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9]40号

2019年9月18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2017年9月,省人社厅印发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两年来的实施情况,我们对《试行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针对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业特点,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突出业绩贡献,放宽资历条件,优化评审服务,简化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省用人单位确定为引进的人才,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学术成就和业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创新创造能力,或有较大发展潜力。具体包括:
  1、从省外引进的重点学科、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2、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引进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专业领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以考核认定方式进行。各级人社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对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支医支教、工作数量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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