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0号
2018年12月28日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伤病患者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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