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
2018年12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平衡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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