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

2016年11月29日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晓东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经营活动,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邮政、海关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为出版物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发行出版物。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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