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2016年11月19日
《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晓东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
第四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健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体系,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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