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
2016年1月8日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五章 款物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林业、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
2016年1月8日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五章 款物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林业、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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