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9号
2014年1月21日
《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参事工作的领导,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参事工作机构和参事工作联络员做好参事工作。
第四条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和参事工作联络员的工作。
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六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