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
2015年12月7日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道德褒扬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称综治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具体工作,支持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受综治机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奖励、慰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广告。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由综治机构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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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
2015年12月7日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其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道德褒扬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称综治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具体工作,支持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受综治机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奖励、慰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广告。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由综治机构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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