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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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此文件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38号  

2000年2月25日  

  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文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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