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目录附后)。
  上述规章废止后,由上述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同时取消。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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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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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27日省政府湘政发│
│    │                      │〔1986〕39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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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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