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2016]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第29号

1999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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