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孟学农
  二○○八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
  第三条 凡拥有和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养路费。拥有和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各类汽车、挂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以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根据本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办理机动车养路费缴(免)费登记、停征登记;
  (三)负责征收养路费,核准养路费的减征和免征;
  (四)负责对机动车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物价、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养路费征收管理实行缴(免)费、停征登记制度。缴费义务人办理缴(免)费登记,应当提供以下凭证和材料:
  (一)取得机动车的(新购),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流动人口的还需提供暂住证明(下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合格证、机动车技术参数的复印件、机动车照片等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减征、免征养路费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的编制、经费来源、所属机构性质的凭证和材料以及其他减征、免征的证明材料;
  (二)机动车过户的,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三)机动车车籍转出省外的,需要提供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交易费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省外转入的,需要提供落籍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转出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养路费缴费证明材料等;
  (四)省内跨市、跨县区转籍的,应当持机动车交易证明,先在原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办理转出登记。机动车在公安车管部门落籍后,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转籍证明(缴免费档案)到现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申请办理转入登记;
  (五)机动车依法改型的,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改型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机动车报废的,需要提供机动车注销或者报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缴费义务人单位名称变更,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架、变更吨位的,需要提供行驶证和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八)使用临时通行牌证的,提供机动车合格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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