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中《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此文件中《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实施机关 1 评标专家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可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3 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 4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 省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贸易证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