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05年3月31日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为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七条。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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