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维护旧机动车交易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旧机动车,是指已在公安交通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旧机动车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及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本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市交易市场的设点规划;
  (二)审批本市交易市场的设点;
  (三)协调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中有关管理部门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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