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

2019年10月1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较大的市法规(以下简称较大市法规)”修改为“设区的市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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