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9年9月26日
《上海市航道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航道条例
(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水路运输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航道,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
第三条 本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国家海事管理等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航道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科学合理确定航道开发强度,减少对自然资源、水域环境的影响,维护通航与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
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
第六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航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水行政管理部门、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
第七条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八条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本市航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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