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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2019年7月9日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业经2019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实际,做好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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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2019年7月9日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业经2019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实际,做好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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