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第26号),此文件已无效。***)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1991年6月26日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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