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3月7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产[2000]1067号

2000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鼓励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三)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每年以通告形式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结果;
(六)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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