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24〕10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72号

2014年9月1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切实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4]39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时间进度 
培育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厅、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全省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8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司法厅、文化厅、体育局、金融办、旅游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70%的农村社区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省民政厅 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到2020年,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以县(市、区)为单位,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省民政厅 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 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 省民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1 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省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2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14年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13 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 省民政厅 省统计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5年启动实施 
14 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地税局、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2014年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5 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6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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