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此文件第五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此文件附件1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此文件第三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19年9月16日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ldquo;国内旅客运输服务rdquo;,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ldquo;名称rdquo;ldquo;纳税人识别号rdquo;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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