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1号
2019年9月5日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以下简称沙头角管理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沙头角管理区,是指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北起沙头角河及中英街关口,东及东南至沙头角湾海岸线,西止深港边界,实行特别管理的边境区域。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沙头角管理区各项工作。
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沙头角管理区的社会管理和跨部门执法的有关事项。
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沙头角管理区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盐田区人民政府设立沙头角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沙头角管理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负责沙头角管理区有关涉港事务的协调、合作;
(四)协助公安、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协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沙头角管理区的经营秩序;
(七)盐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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