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1号
2019年9月5日
(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五章 文献收藏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市、区、街道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图书馆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逐步建成现代化公共图书馆网络,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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