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3日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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