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1号

2018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 年3 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审批权的”,删去第八条第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的第二款:“海域使用申请人因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应当依法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经核准、备案后,申请人应当将核准、备案文件提交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海域使用。用海预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删去第十二条。
  3.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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