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

2019年4月26日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
  (三)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破产、解散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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