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

2019年4月26日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但是,下列情形不构成性别歧视:
  (一)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二)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促进性别平等,研究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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