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政府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价经费[2006]28号)

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城市各类物业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的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是马鞍山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