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版物发行,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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