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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保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对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总量调控;
(三)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对音像制品的鉴定;
(六)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保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对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总量调控;
(三)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对音像制品的鉴定;
(六)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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