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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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22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立红十字会,并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全市性行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并配备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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