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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0年9月17日
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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