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2019年2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马晓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