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3号
2019年5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3号
2019年5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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