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2006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保证政令畅通;

  (三)提高行政效能;

  (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及提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

  (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的争议;

  (五)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

  (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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