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2014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检和复查不符合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2014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检和复查不符合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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