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2016年4月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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