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017年9月30日
(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
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和拒绝缴纳违法收费。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
(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
(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2017年9月30日
(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
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和拒绝缴纳违法收费。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
(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
(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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