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号

2002年1月14日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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