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5号

2019年3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1.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法定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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