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此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八条已被废止。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3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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