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2015年1月1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证的民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发。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享受对象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门根据享受对象人数均等分配。”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在其继续赡养烈士(军人)父母(抚养人)或者供养前款第三项兄弟姐妹期间,由其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三属的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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