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4号

2019年3月1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企业股票、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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