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4]128号
2014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要求和整体部署,现将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
(一)试点县评定
1.申报范围。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60分以上,但尚不符合示范县(区)申报条件的县(区)。
2.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3.评定方式。我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4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5日。
4.申报材料。(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二)示范县评定
1.申报范围。2012年2月之前获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期满已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或各省局根据具备申报资格县(区)的工作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定的县(区)。
2.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3.评定方式。国家局对申报示范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4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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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管字[2014]128号
2014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要求和整体部署,现将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
(一)试点县评定
1.申报范围。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60分以上,但尚不符合示范县(区)申报条件的县(区)。
2.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3.评定方式。我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4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5日。
4.申报材料。(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二)示范县评定
1.申报范围。2012年2月之前获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期满已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或各省局根据具备申报资格县(区)的工作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定的县(区)。
2.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3.评定方式。国家局对申报示范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4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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