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7号

2018年11月19日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
  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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