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018年11月30日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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