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此文件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此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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