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第6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业部关于公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命令(***已废止***)
农业部令[2002]第13号
2002年5月24日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附件: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第6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业部关于公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命令(***已废止***)
农业部令[2002]第13号
2002年5月24日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附件: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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